法律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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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:XX,女,XXXX年X月XX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:XXXXXX,身份号码:XXXX,系犯罪嫌疑人XX(取保候审申请书中被申请人)母亲。联系方式:XXXX。 被申请人:XX,女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 户籍地:XXXXXX,身份号码:XXXX。因涉嫌盗窃罪,现被关押在北京市XX看守所。 被申请人涉嫌盗窃罪一案,已由贵局立案侦查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65条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,特为被申请人XX提出变更强制措施(取保候审)的申请,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: 1、本案中XX系初犯,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、行政处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; 2、XX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案件情况; 3、本案中XX涉嫌的盗窃金额较小,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,符合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”情形; 4、XX身体存在需要监外治疗的疾病。 申请人作为XX的母亲,愿意以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为XX提供担保,保证XX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到不违法、不违纪。综上所述,XX涉嫌的盗窃罪依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5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规定,对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,不具有社会危险性,请贵局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,依法为被申请人XX办理取保候审。 此致
申请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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